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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耐火材料科技成果评价实施细则

来源: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时间:2016-10-21 浏览数:

河南省耐火材料科技成果评价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耐火材料科技成果的评价工作,促进科技创新,加快成果推广应用,推动河南耐火材料工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行业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合于河南省耐火材料及相关材料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评价。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联系、组织。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评价范围:列入政府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及计划外的科技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方面的科技成果项目。

第六条 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资料和相关文件齐全,符合评定要求。

2、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所规定的研发任务。

3、技术成熟并有创新性,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以上水平。

4、对行业科技进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示范和促进作用。

5、经推广应用,技术成熟可靠,有实用价值和明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6、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存在争议.

第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研制报告(系统介绍任务来源、研制目的及意义、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及创新点、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和技术的对比,推广应用情况和前景、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等内容)。

3、生产报告:包括所用原料、工艺过程、产品检测和必要的相关原始数据。

4、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6、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7、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8、企业标准。

9、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提交的评价资料和有关内容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相关资料等须说明来源,不得侵权。

第三章 评定组织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由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聘请同行专家,组织评价专家委员会进行。

第九条 评价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严格审查、质疑和讨论,给出中肯的评定意见。

第十条 评价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行业领域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的实际工作。

2、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本领域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长。

3、科学和职业道德好。

第十一条 评价形式

成果采用会议评价。由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确定同行专家,组成711人的评定委员会。由评价委员会进行评价,经报告介绍、质疑答辩和讨论交流,必要时可现场考察(或测试),给出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评价内容如下:

1、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

3、成果的创新点和先进程度。

4、成果的技术成熟度、应用价值及推广应用前景。

5、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6、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意见。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成果完成单位准备评价材料

成果完成方首先准备、汇总项目的评价资料,填写《成果评价申请表》,将《成果评价申请表》和评价资料递交到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初审评价材料

协会办公室在收到评价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评价材料委托有关专家对资料的格式及内容进行形式审查,明确是否受理评价申请。对符合评价条件的,受理并通知申请方;对不符合评价条件的,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或不予受理,并反馈相关理由。对修改补充后的评价材料,经再次审核符合评价条件的,受理并通知申请方。

第十五条 评审推荐

对符合评价条件的成果,完成方需将以下二份纸质材料(报告评价资料、成果评价申请表、建议聘请的同行专家名单)送到协会秘书处。建议聘请的同行专家名单应提前发邮件至协会信箱(chnria@vip.163.com)。

注:报送的纸质材料不予退回,请申请方留存原件。

第十六条 审查评价材料

协会秘书处对审定后的成果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拟聘请专家的资质,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成果评价证书》编号和评价批准日期;不同意组织评价的,反馈相关理由。

第十七条 主持评价工作

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依照评价程序,主持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评价证书的发放

在评价工作结束后,完成方填写科技成果评价证书,并将专家签字的评价意见送协会秘书处,经审核无误后加盖“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成果评价专用章,成果评价证书生效。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该协会保留适时对细则的修订权。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于201610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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