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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来源: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时间:2007-10-26 浏览数:

2007523,国务院发布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简称“方案”),明确提出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2007年节能减排任务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明确2007年和“十一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行业指标。

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十一五”期间和2007年,与钢铁行业相关的淘汰落后产能:

“十一五”期间,淘汰300立方米以下高炉练铁产能10000万吨;年产20万吨及以下的小转炉、小电炉炼钢产能5500万吨;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产能8000万吨;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铁合金产能400万吨;6300千伏安以下炉型电石产能200万吨。

2007年,淘汰300立方米以下高炉炼铁产能3000万吨;年产20万吨及以下的小转炉、小电炉炼钢产能3500万吨;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产能1000万吨;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铁合金产能120万吨;6300千伏安以下炉型电石产能50万吨。

“方案”中突出明确了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和加快落后生产能力:

1、 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继续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2、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18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40万吨;今年实现节能31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40万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此外,“方案”还有以下内容值得关注: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