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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HENAN REFRACTORY TRADE SOCIETY
第二条    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是经省民政厅注册、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的耐火材料行业性社会团体,同时接受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行业指导。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开展各项活动,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为耐火材料企业服务。协会的工作目标:推动耐火材料行业体制改革,改善行业管理,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素质和综合效益,促进耐火材料行业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业务范围:
    1.研究本行业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2.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3.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会会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协作,促进行业间、地区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
    4.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5.组织会员协调产品质量、品种布局、销售价格事宜;
    6.创办行业协会出版物;
    7.参与制订、修改行业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等;
    8.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
    9.制订行业职业道德标准、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10.举办展览,交流国内外耐火材料工业发展经验,组织本行业产品展销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11.举办有关本行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培训班、报告会、研讨会;
    12.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13.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14.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15.发展行业公共事业;
    16.与国外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17.开展行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均由单位会员为主和少数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河南省境内从事耐火材料生产的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维护本协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通知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维护协会团结,保守协会的秘密;
    7.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聘请名誉会长;
    6.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7.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原因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订协会章程和实施办法;
    10.聘请协会顾问;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各办事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的资助;
    3.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4.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 十  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捐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协会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件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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